发布时间:2009-05-31
1997年10月29日、12月11日,方XX以其子罗X为被保险人,在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购买了2份“平安长寿险”。由于罗X在此前并未被诊断为患有“癌症 肿瘤 囊肿”等疾病,所以在面对某保险公司的的《健康、财务告知书》的书面询问的”过去五年内”是否患上述疾病时,都回答道“无”。1998年10月23日,方XX以罗X为被保险人,又在保险公司为罗X购买了1份“安康泰终身保险”. 同样,由于在此前罗X没有被诊断为患有“癌症 肿瘤”等疾病,也在保前的书面询问时,对该项提问答为:“无”,同时投保人方XX和被保险人罗X告诉保险公司,罗X有口腔颌骨骨髓病史.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在其指定医院进行了封闭式体检,保险公司根据体检结论核定罗X为“标准体承保”。合同签订后,方XX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 2002年11月7日,罗X因病逝世,方XX于同月17日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2003年2月14日,保险公司正式书面通知方XX,以其“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之后,方XX向四川维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进行投诉,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该委员会多次组织调解,但保险公司仍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