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5-31
2001年4月1日,某甲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某甲购买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期房),总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乙方应当在2002年1月1日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甲方使用。因甲方特别看重乙方宣传的小区配套设施,为此双方于同日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应当在交房时将该小区的绿化同时交付使用,并保证在交房之日起一年半内(即2003年7月1日)将游泳池、网球场、会所等配套设施交付甲方使用。如乙方未按时履行,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房款的20%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