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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生命还是选择规则

发布时间:2009-5-31 11:57:34
丨发布者: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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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2007年11月20日下午4点左右,北京某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竟然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眼看着孕妇走向死亡。

死亡的还不止一个人,孕妇体内的婴儿已先于母亲死亡。

人们对于死者丈夫之愚昧无知当然不免心生怨恨,甚至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个丈夫可能会受到遗弃罪等的刑事指控,但是,我们更感到痛心的是,几十位医学的专家和技术条件充分的医院,居然眼睁睁的看着两个生命的离去,我们不该做点什么吗?

难道就因为一个“同意并签字”的规定,在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或者在患者家属拒绝签字的情况下,就拒绝手术而眼看着生命消失吗?

医院方对于家属不签字就不手术的技术安排,显然是为了保护院方自己的利益,即履行了手术风险“告知义务”同时取得患者方面的授权,否则在出现手术风险的时候院方无法证明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这个《手术同意书》不过是如此作用而已。而在众多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取得院方已经告知手术风险的相应证据并不困难,法院在面对众多证人证明的情况下,显然会认同院方已经履行了告知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手术失败,只要不是医院方过错所造成,法院也不会把手术失败后果由医院方承担。

那么,医院方还犹豫什么呢?

同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规定:“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依据该规定,医疗机构负责人完全可以代替患者家属签字,在这个不立即手术必然导致患者死亡的紧急情况之下,在患者家属因为某种原因拒绝签字的情况下,法院会追究这个负责人擅自签字的行为吗?

法律及其他一切规章、制度,其最终和最高的目的和价值就是为了人的幸福,都是在保障和促进人权方面体现其价值。

医院坚决执行了僵硬的规则,不能简单的说医院没有什么错,但最终两条生命离我们而去了。本应具有的人性的光辉在这里变得暗淡无光。

其实,这里有个法理学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即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一个多元化的庞大体系,其中包含着不同的价值准则,每一种价值又都有自身相对的独特性。法律所追求的多重价值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即为法的价值冲突。例如,法的自由和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平等与效率价值之间的冲突。那么在本案中,就是法的秩序价值和法的正义价值之间的冲突。这里又引出一个概念即价值位阶。价值位阶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在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考虑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保护。比如,自由优先于秩序,公正优先于效率,生命权优先于财产权等。

我们在运用法律、法规、规则的时候,往往会在法的各种价值中做出选择,牺牲小的价值来保全大的价值。那么,在本案中我们应该牺牲何种价值?相信每一个善良公民都会在心中作出自己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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