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参加“死刑复核程序”高级讲研班
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这意味着中国法治事业的巨大进步,意味着中国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了更大空间。收回死刑复核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一是防止冤杀错杀,二是控制死刑数量。但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院引发了诸多专业人士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理论和实务的高度关注,包括主体问题、审理期限问题,辩护律师如何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如何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检察机关是否应当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其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地位与职责是什么、死刑复核程序是否需要设定审限、如果设定多长时间为宜等等这些具体而细致的问题,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死刑复核权的启动也非常重要。究竟是由高级人民法院上报,还是由被告人上诉,直接关系到死刑复核程序是一个审理程序还是一个行政核准程序,进而关系到复核需不需要开庭、到底进行事实审还是适用法律审等问题。基于以上背景,在全国律协的大力支持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联合四川省律师协会于2007年1月27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新华国际酒店,共同举办了“死刑复核程序”高级讲研班,希望以此为平台,交流办案心得,提高业务水平,提出律师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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