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0〕687号“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案例研究—100%股权转让是否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案情介绍:要从笔者亲自办理的一起股权转让案件谈起。2016年初,A企业(内资企业)与B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经过多番协商谈判,B企业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企业100%股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给A企业,双方就此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等系列文件,并在商务局、工商局办理了审批、备案手续。当地税务机关却以国税函〔2000〕687号之批复文件据此认为由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故认为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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