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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包人逾期不结算时,承包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发布时间:2021-12-27 13:12:31
丨发布者: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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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包人逾期不结算时,承包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今年笔者代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该项目工程自2016年中标后开始施工,2017年取得项目验收合格证明,但是发包人因各种理由迟迟不给承包人结算工程款项,直到2020年才做最终结算。20219月,发包人已经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导致承包人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申报债权,可能会给承包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的案例,可以知道工程建设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过程,涉及当事人主体最多、法律关系最复杂、产生纠纷最频繁的还是发承包阶段,尤其是施工过程中。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在项目施工中遭遇的一切问题,都可以看做是围绕工程款产生的。但今天我主要想聊一下乙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面临的难题。乙方施工的目的就是拿到工程款。但是,如今的建设工程领域,乙方却总是面临着几大难题:工程款被甲方长期拖欠;甲方工程款结算慢而少;自己有理无据输官司;甲方公司破产工程款成了坏账。

建设工程实践中,经常存在发包人逾期不结算甚至故意拖延结算的情形,这不仅会导致工程最终造价长期得不到确认,还会造成承包人的工程款长期无法得到支付,社会安全隐患极大。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被称为建设工程中的“绿色条款”,那么承包人在实际运用中具体应该怎么使用该条款,值得展开说说。

(一)在承发包方签署的正式文件中必须约定有明确的审核期限。

在承发包方签署的正式文件(如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件)中,必须约定明确的审核期限,在承包方送交审核后明确期限内,发包方逾期不予确认或者不予答复的才视为认可送审文件。比如可以在合同中写明审核期限为:60天、80天、120天等,双方如若没有明确约定审核期限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具体案例参考:(2018)最高法民申2662号】

(二)在承发包方签署的正式文件中必须明确约定“逾期视为认可”的逾期后果条款。

若承发包方在签署的正式文件中并未约定“逾期认可”的法律后果,而是约定为了核对结算文件或是其他目的,那么法院均会认为不能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具体可参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琼民终290号案案例。

(三)必须明确送审的目的是要求发包方确认结算文件

虽然已经明确约定了审核的期限,以及逾期不予确认或答复的后果,但是承包人还应当明确其提交结算文件的目的是用于审核确认,如果不是此目的或者无从证明有此目的,那仍然存在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风险,具体可参考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275号。

综上,作为乙方的承包方除了合理利用建工司法解释赋予的“绿色条款”,从承揽工程开始,就要保存好合同、结算单、发票、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各类证据,以确保在产生纠纷后,能证明自己是案涉工程的施工方,同时还能证明自己具体做了哪些工程量。这样才能在发生工程款拖欠时,弄清楚甲方不付款的理由以及态度,知己知彼,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让工程款回款更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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