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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6-11-22 0:00:00
丨发布者: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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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律师:邹亮
 
    随着房地产和物业服务的迅猛发展,住宅小区成为人民生活的主要模式,而小区的公共事务管理如何治理,业主委员会就应运而生。在实践中,因小区的公共事务管理问题业主委员会经常和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那么在纠纷无法协商解决时,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呢?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
 
    住宅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的集中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源于该委员会所代表的业主们对物业拥有的所有权,其行为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凡是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都属于业主有权共同决定的事项范围,业主委员会作出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根据此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由业主大会赋予,即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故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需举证证明其提起本案诉讼之事宜已按法定程序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若业主委员会未举证证明前述事项,那么法院将会驳回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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