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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第三人撤销权之诉”

发布时间:2016-11-22 0:00:00
丨发布者: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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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律师:杨洁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到庭参加原案件审理,但原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一、起诉条件:
 
    1、原告:原审中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
    3、第三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二、起诉理由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到庭参加诉讼,包括: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3、损害其民事权益。
 
    三、时间及管辖
 
    1、时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2、管辖: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审理程序
 
    1、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中止执行:受理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五、裁判
 
    1、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核后,可做出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部分错误;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2、对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
    3、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作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六、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情形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内容;
    3、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
    4、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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