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杨13540438220

兰红13980857752

新法速递

Counsel review

首页 > 新法速递 > 律师观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交钥匙”属不属于占有?

发布时间:2016-11-17 0:00:00
丨发布者: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
实习律师:杨洁
 
    一、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详情解析
 
    商品房交付时间的认定,主要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房户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房户。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房户占用,即“交钥匙”,就应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当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在此约定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买房户“交钥匙”,而且还应当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买房户,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开发商承担;交付使用后,即使房屋权属证没有办理完毕,房屋可能的风险由购房人承担。购房人接到书面通知书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自书面通知书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购房人承担一切风险,当事人约定的除外。这里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理由;其他原因如疾病、外出等,由于买受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交房手续,则不构成“正当理由”。

服务热线:

86-28-86110155
86-28-86110855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19005443号 专业在线咨询:离婚咨询-民事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医疗纠纷等律师咨询辩护工作
站长统计;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司法厅 广州童谣游乐设备 广州便利店加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