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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6-11-16 0:00:00
丨发布者: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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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 邹亮
 
    一、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二、法律风险:
 
    以房抵债风险很大。对债务人而言,如果房屋被债权人以合理价格转让,或被债权人以较低价格转让后,又被买受人以合理价格再次转让,尤其是过户完毕情形下,债务人将难以要回房屋,只能向债权人索赔。
对债权人来说,要注意公证授权是可以撤回委托的,在债务人不能偿债而想卖掉房屋时,债务人可能终止委托并阻止买卖,如果该房屋还没被过户,就面临难以继续交易的风险。
 
    三、建议:
 
    不要轻易实施“以房抵债”,如果一定要实施,必须慎之又慎。为了减少风险,债权人、债务人应在律师的指导下,结合债务期限等具体问题,做好公证委托等事项,认真签订合约,避免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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