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能否买卖
发布时间:2016-11-2 0:00:00
丨发布者: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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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张兆坤
2006年8月1日,经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张某作为出卖方与买受方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杨某于合同签订之日向张某支付首付款50万元,余款30万元在张某取得房屋产权证后以贷款的方式支付。后杨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张某向杨某交付了房屋。
后来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张某迟迟未取得产权证,2007年12月张某以涉案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不能买卖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杨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杨某之间房屋买卖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该规定系管理性规范,目的在于规范房屋的交易管理,而非效力性规范,并不因此而影响合同的效力。故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管理性规范,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不得转让”应理解为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而不是指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果出卖人与买受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出卖人或买受人以房屋未取得产权证而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也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关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