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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关于个人财产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6-9-19 0:00:00
丨发布者: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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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 邹亮
 
    近年来,随着社会节奏的加快,闪婚的人越来越多,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离婚率也越来越高。离婚除了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以及争取小孩的抚养权,关于财产的分割也是比较重要的问题。所以,在如今离婚越来越频繁,离婚成本越来越低的情形下,如何保住自己的个人财产,如何不让自己的个人财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大家应该关注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另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虽然我国法律对个人财产规定得很明确,但在实践中往往很容易出现夫妻一方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从而导致难以区分,使得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被当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形, 需要注意不要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注意保留证据。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有两个判断的时间点:一个是结婚登记的时间,一个是财产取得的时间。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对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婚后财产的取得完全系个人财产转化而来。因此,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婚前财产,不要让对方把你婚前个人财产卖掉,然后购买其他财产。把你的财产卖掉后,个人财产变成货币,从法律上来说,虽然这时候的货币仍然是个人财产。但这时候,就多了一个举证责任,即你必须举证证明该货币系出卖个人财产所得,如果证明不了,那么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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