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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围虾趣案浅谈不当得利

发布时间:2016-8-30 0:00:00
丨发布者: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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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律师 杨洁
 
基本案情:
   甲在乙餐厅吃饭时,点了青椒土豆、麻婆豆腐、农家炒肉。上菜时,餐厅服务人员误将他人点的清蒸基围虾上到甲的餐桌上,甲见状未事声张,快速将清蒸基围虾消灭干净。
 
法律分析:
   一般而言,没有法律依据的吃了别人的东西,饮用了他人的酒水,均构成不当得利。 由此看来,在现实生活中稍不留意就不当得利侵犯了他人的权益。那么究竟何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由那些要素构成呢?下面对于不当得利进行一个简要的分析。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
   第一:一方获得利益。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和消极财产的增加,所谓积极财产增加是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
     第二:他方受有损失。也分为财产积极减少和消极减少。所谓积极是指:财产本不应减少而减少;所谓消极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第三:获得利益与收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四: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但并非存在以上情况就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有其排除的情形:1、给付系旅行道德上的义务(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抚养义务而抚养;对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2、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3、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的。4、因不法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资、支付嫖资、支付给二奶包养费)。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5、强迫得利。是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益,但违反了受益人的意思,不符合经济计划的情形。此时,应就受益人的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的计划认定其应当偿还和返还的范围。6、反射利益。指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受益,但并未导致他方受损害的情形。因为反射利益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7、非财产性利益。不当得利属于债法范畴,仅调整财产利益关系,故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非财产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
   回归本案之中,甲将他人的清蒸基围虾食用了以后,该如何返还对方或者饭店的损失呢?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和《民通意见》第131条,成立不当之债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是:所受利益和孳息。具体而言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为物的,应返还原物的代为物。若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返还的,应返还其价额。 所受利益产生的孳息(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亦应返还。同时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即国家予以没收,而不是返还给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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