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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发布时间:2016-8-30 0:00:00
丨发布者: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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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律师  单静
 
    现实生活中,夫妻往往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其未成年子女,但是在离婚后,一方单方反悔,行使撤销权,子女可以请求变更登记吗?
律师观点: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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