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雇未请假的怀孕员工违法吗?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6-8-23 0:00:00
丨发布者: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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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单静
案情简介:女工胡某某怀孕期间因感冒去医院就诊,医生建议休息几天。于是向公司申请病休,但公司没有批准,后打电话给公司部门主管,电话未通,之后用短信向主管请假,但没有得到回复,之后也未向公司办理请假手续或补交请假手续。10日后公司以随意旷工为由向胡某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胡某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请假存有瑕疵为由驳回了胡某某的仲裁请求。胡某某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撤销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报酬。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如知晓劳动者怀孕,即使没有收到劳动者的请假申请,也应当向劳动者了解其缺勤的原因,并给予其辩解的机会,之后再作出对劳动者如何处分的决定。
律师认为:我们国家的劳动法律对于女工和未成年工予以特别保护,尤其是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随意解除与三期女工的劳动合同。由于三期女工在这一时期身体状况的特殊性,可能无法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做到事前病假申请,应当允许三期女工在事后进行辩解,用人单位也可以主动询问三期女工缺勤的原因。如果三期女工确实是按医嘱需要休息,那么用人单位在这一特殊时期应当容忍三期女工请假上的程序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