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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季羡林之子与北大纠纷一案看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发布时间:2016-8-22 0:00:00
丨发布者: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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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律师---杨洁
    2016年8月16日,备受关注的季羡林之子季承诉北大一案由北京市一中院宣判,驳回原告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54万由季承承担。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同时也将“赠与”这一民事法律关系推向了人们关注的高潮。 在此,对于民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做一细致分析。
    赠与合同被称为“无偿合同之王”,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的条件为:1、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2、不属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此条规定就界定了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范围。任意撤销权为形成权,自赠与人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赠人时即发生撤销的效力,但是任意撤销权之前已经部分交付的动产,不得请求返还。赠与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受赠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法定撤销权,是指具备法定撤销事由时,赠与人或者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使赠与合同自始无效的行为。须注意:即使是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只要符合法定撤销的条件,亦可法定撤销。根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法定撤销权亦为形成权,自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赠人时发生撤销的效力,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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