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侵权责任法之过错推定责任
发布时间:2016-8-4 0:00:00
丨发布者: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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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杨洁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20日,甲为宣传自家火锅店,在户外设置了宣传广告牌。某日乙途径此广告牌下,不幸因广告牌掉落被砸伤。乙受伤后向甲进行索赔未果,欲提起诉讼,特咨询律师。
律师视点:针对本案,需要明确两个关键点。
首先,该案的待证事实需要由谁来证明?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由此可知,该案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既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该案若甲想要证明自己对此次事故不存在过错则由甲自己举证证明,乙无须对甲具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其次,受到侵害的乙是否不承担证明责任?对此,律师的回答是否定的。乙需要对以下事实承担证明责任:①该广告牌归甲所有或管理;②自己遭受了损失;③自己的损害与广告牌坠落具有因果关系。
作为律师,在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时应注意。首先,过错推定责任并非一种归责原则,其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的特别归责方式;其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因此在提起诉讼时不能以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起诉的依据;再次,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基础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最后,即使加害人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但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依然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