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中关于保证期间的一些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6-6-12 0:00:00
丨发布者: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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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邹亮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2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叶某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8月22日至2014年10月21日。被告邱某提供保证,保证期限和保证方式均未约定。后被告王某怠于履行还款付息义务,于是原告于2016年2月5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返还借款,被告邱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观点: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当事人未对保证期间做约定,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告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并未要求被告邱某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被告邱某免除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1、判令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叶某借款;
2、判令被告邱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个人观点:
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人对保证期间做如下归纳:
一、保证期间的长短
保证期间的长短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定,但是该约定期间必须是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以后。如果当事人之间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另外,如果当事人之间对保证期间有约定,但是约定不明,比如说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内容,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保证期间的性质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从本质上讲,保证期间属于或有期间。当事人在或有期间内未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提出主张的,或有期间届满,当事人不能取得相应请求权。当事人在或有期间内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取得相应的请求权。
三、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
1、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未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不能取得相应的请求权,也就不存在诉讼失效的问题。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当事人取得相应的请求权,保证期间停止计算,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2、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