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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中判决子女直接抚养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1 0:00:00
丨发布者: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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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律师   曾春

一、案情回顾
  陆某某与苏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生子苏某12岁。苏某出生后,陆某某辞职照顾苏某至10岁才重新工作,在苏某某的剧组做服装主管。苏某某投资拍戏失败后,开始酗酒,酒后常打骂陆某某,有时也会殃及苏某。苏某某承认自己多次于酒后实施家庭暴力,但认为是工作压力所致,对妻子的感情并未改变,故不同意离婚。苏某某提出,苏家三代单传,自己年过四十,只有苏某一个儿子,不能在自己这儿断了香火。如果陆某某坚持离婚,就必须放弃直接抚养苏某的权利,自己有能力直接抚养苏某,可以不要陆某某支付抚养费

2012年4月,陆某某以被告苏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多次殴打自己及儿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某基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陆某某与苏某某离婚。(2)婚生子苏某由陆某某直接抚养,苏某某按月给付苏某抚育费2000元。(3)现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归陆某某所有,对半分割其余夫妻共同财产。
  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均主张只要将孩子判给自己直接抚养,财产上可以让步。可见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婚生子苏某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上。鉴于苏某已经超过10岁,案件承办法官专门单独听取了苏某的意见。12岁的苏某表示父母经常打架,早晚都得离。至于自己希望与谁共同生活,苏某先是称愿意跟妈妈,后来又表示还要再想想。经法官耐心引导、询问苏某最终表示要和父亲一起生活。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判决陆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的同时,判决苏某由苏某某直接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对半分割,适当向陆某某倾斜。
  陆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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