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杨13540438220

兰红13980857752

新法速递

Counsel review

首页 > 新法速递 > 律师观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发布时间:2016-1-11 0:00:00
丨发布者: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

                                                             实习律师    宋凯悦

【基本案情】2015年1月1日17时许30分许,徐某驾驶苏JG3835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G×××××号重型半挂车,沿国道22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大丰市171线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柏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柏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柏某于当日入大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1月14日出院。柏某住院及出院后诊疗合计支出医疗费14470.6元。2015年1月7日,大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32098200S8150101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柏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徐某驾驶苏JG3835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G×××××号重型半挂车登记车主为某汽贸公司,该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5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有效的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某汽贸公司垫付了12000元。余款柏某索赔无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柏某长期从事瓦工工作。

审理中,经法院委托,某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柏某的伤残程度及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进行了鉴定,该所于2015年9月23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柏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肩胛骨骨折畸形愈合、左肩锁关节脱位,遗留左上肢丧失功能在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因面部挫裂遗留条状瘢痕在10cm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180日、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限60日。柏某支出鉴定费1390.2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柏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得到相应的赔偿。事故发生时,徐某驾驶苏JG3835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G×××××号重型半挂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5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责险,故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应由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某财产保险公司按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责任人按责赔偿。柏某主要收入来源于非传统农业,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柏某主张财产损失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经审核,周某主张的损失中医疗费医疗费1447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4元(13天×18元/天)、营养费540元(60天×9元/天)、护理费4800元、误工费25327.5元、残疾赔偿金75561.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1380.2元,计127713.5元应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不予支持。此款,由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万元、伤残死亡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合计12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6333.33元(127713.5-120000-1380.2);鉴定费按责分担;原告其余损失自理。

服务热线:

86-28-86110155
86-28-86110855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19005443号 专业在线咨询:离婚咨询-民事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医疗纠纷等律师咨询辩护工作
站长统计;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司法厅 广州童谣游乐设备 广州便利店加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