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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 张兆坤
案情回顾:
2002年9月,原告常熟市某公司和被告李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自2002年10月至2005年9月,由原告提供某商业大楼二楼租给被告作为营业场所,租金一次性付清,先付款后使用。租赁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租赁合同,被告事实上继续使用该房屋,原告也未提出异议,但自2007年10月起,被告就未向原告支付过租金,被告实际至2011年7月份终止租赁关系。直至2011年12月原告才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催款律师函,要求支付2007 服务热线: 86-28-8611015586-28-86110855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业务领域 律师团队 案例点评 在线服务 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传真:86-28-86110842 手机:兰女士:13980857752/刘女士:13540438220 电子邮件:trhb@trhblaw.com 地址:成都市西御街西御大厦B座13楼 扫一扫关注我们 邮箱登录 用户名: @trhblaw.com 密 码: 邮箱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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