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 任海
【裁判要旨】
近年来,试乘试驾活动已成为汽车销售商的常规销售手段,也是消费者购车前必不可少的环节,却逐渐成为交通事故发生的隐患,因赔偿责任主体等争议问题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愈加增多。试驾者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签订《试乘试驾同意书》等类似协议系双方间成立提供/接受试乘试驾服务的合同关系,试乘试驾活动并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司法审判中灵活应用“获得利益的人负担危险”这一法谚理念,在利益与风险之间寻求平衡点认定汽车销售商与试驾者共同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更为合理。积极引导汽车销售商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在组织试乘试驾活动过程中应承担详尽提示车辆特性及试驾路线等基本义务,且不得拟定免除自身责任、排除试驾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有助于保障试驾者及第三人人身及财产等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
被告(被上诉人)姚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