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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4-13 0:00:00
丨发布者: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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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律师  任海

基本案情

    2007年9月18日,某发展商与某物业公司签订《濠畔商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某发展商将商厦委托于某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自2007年9月18日起至2010年9月17日时止;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负责制定为主临时公约并将其作为房屋租售合同的附件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严格按照与某发展商协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相关物业服务和其他费用,各项收费标准必须经物价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加价,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本物业的每月管理服务费以建筑面积计,按商住办公为2. 8元/平方米的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上列各项费用标准必须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合同期内不得上浮。

   2009年5月3日,詹某与某发展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詹某购买案涉房屋,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由某发展商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某发展商与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同日,詹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商厦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与詹某实际使用物业的期限相同;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唐某、李某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写字楼为每月2. 8元/平方米;管理费以及其他应缴费用按月结算,詹某须于每月7日前到某物业公司指定的地点缴交;某物业公司制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可在超过二分之一物业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同意的前提下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管理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管理费以年度为期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标准向詹某收取管理费。

   2010年10月,某发展商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某物业公司参与了竞标并最终中标。房管部门对某发展商报送的商厦前期物业招标材料给予备案。同月,某发展商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濠畔商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时止;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负责制定为主临时公约并将其作为房屋租售合同的附件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严格按照与某发展商协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相关物业服务和其他费用,各项收费标准必须经物价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加价,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本物业的每月管理服务费以建筑面积计,按商住办公为6元/平方米的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上列各项费用标准必须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合同期内不得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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