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 赵媛
案情简介:
加元公司与出租方(江中、吴会、张健)、物管欣然物业三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用于办公,租赁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共计一年。在2014年11月,加元公司告之不再续租,租赁期限届满前两天,撤离现场并通过物管验收,此前已交完了水电气物管等各项费用。
签订合同时,加元交付了65844元履约保证金,现在出租方三位业主,以该《租赁合同》第九条合约续租提到:“租赁合约期满三个月之前,乙方(加多宝)须书面通知甲方是否续租。如要求续租,双方另行拟定新的租赁合同条款。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主张“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拖欠过租金物管费用”和“未按约定提前三个月告知不续租,导致错过租赁交易旺季产生损失”,不让物管发还加元公司的保证金,要以此冲抵损失。
加元公司想以司法途径追回该笔款子。
案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