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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育费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2-10 0:00:00
丨发布者: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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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律师   张慧兰

【案情回顾】

原告母亲张某与被告王某在打工时相识。1995年正月,张某与案外人廖某举行婚礼,同年7月10日补领结婚证,1996年1月19日生张小某。2003年3月12日,张某与廖某经某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载明:婚生子张小某随张某生活并由其负责抚育;廖某的婚前财产自愿赠与其子张小某所有。2005年9月,张小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承担抚育费。一审中,原告申请对王某、张小某作亲子鉴定,原审法院通知王某配合,但遭拒绝,致鉴定未成。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抚育纠纷应基于原、被告之间存在抚育关系。本案中原告所举之证不足以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系父子关系,因而也就难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抚育关系。原告虽申请与被告进行亲子鉴定,但被告不同意作鉴定,因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从严掌握,不得强迫当事人作亲子鉴定,故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方承担。原告主诉张某与王某在打工期间同居、怀孕,受骗后迫于无奈与廖某恋爱,并仓促结婚,有悖于“十月怀胎,一朝分娩”之生育常识;原告系张某与廖某在婚内期间所生.原告提供的证据也证明了其父亲系廖某,生效调解书亦已明确原告系廖某与张某的婚生子。据此,原告张小某向被告王某主张抚育费依据不足,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张小某要求被告王某给付抚育费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小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根据上诉人出生年月及生效调解书认定廖某为生父依据不足,根据上诉人所举证据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即为本人生父,现被上诉人拒绝配合亲子鉴定,原审应认定亲子关系。

  被上诉人答某,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抚育关系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存在亲子关系,亲子关系事关双方当事人的血缘关系,继而引起未成人利益保护、现存相关家庭的感情冲突及诸多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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