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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霆、李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评析

发布时间:2014/6/30 0:00:00
丨发布者: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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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律师   赵媛

案情回放

原告宋霆,被告李均、古硕、某财产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

2013年7月6日上午,李军(化名)驾驶川AU0G63“奔驰”小轿车由龙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09时08分许,车行至白云路十字路口直行时,遇宋霆驾驶川A9FR73“北京现代”普通小型客车沿白云路由东向西行至白云路口欲直行,李军所驾车前部与李霆所驾驶车身右部在路口发生碰撞后,川AU0G63“奔驰”轿车前部又与路口清洁设备即路灯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均、宋霆均受伤,清洁设备、路灯杆及两车均受损。此次事故,因事故原因不明,交警队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宋霆受伤后在成都市新都区人民医院住院两天,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住院12天,伤情经诊断为颈5椎体骨折。此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证明书、伤残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案件分析:

    由于被告行为致使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原告认为其受法律保护的健康权受到侵害,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早日让原被告双方回复正常的生产生活,依法解决纠纷,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本案的案由可以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的公共交通场所,因而可以依据的法律主要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新修改的《侵权责任法》中有关特殊侵权的部分: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的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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