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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出资购得彩票,所选的特定彩票中奖后可否支持其获奖利益?

发布时间:2014/6/30 0:00:00
丨发布者: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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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律师  张慧兰

购买彩票是很多人常做的事情,在生活中未实际出资购得彩票中奖后,当事人诉至法院,法院可否支持其获奖利益

首先,我们先明确彩票的性质。国家民政部将彩票定义为: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而特许专门机构销售,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有价凭证。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彩票既是有价证券,也是一种商品,可以自由购买。彩票购买后不能退换,彩票的权利是一种期待权利。在中奖之后,彩票才具有真正权利的属性,如果未中奖,彩票只是一张普通的纸张。

其次,购买彩票的行为的性质。买过彩票的人都知道,彩票是购买人当即现金购买,彩票点当即出票。这种买卖行为当属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不仅要求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保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等行为。其中,交付实物的行为时此类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即以彩票的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只有彩票交付给购买人,双方买卖关系才成立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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