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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物业管理的滞纳金如何判决?

发布时间:2014/6/30 0:00:00
丨发布者: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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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律师   张慧兰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的出台,开发商均在楼盘开发中引入了物业管理,同时一些以房改房为主的社区也相继进行了物业管理,近几年有关物业管理的纠纷迅速增加,纠纷所涉及的问题也十分复杂。以广东省为例,但涉及到物业管理纠纷中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具有一定典型性。两个问题值得分析:(1)如何看待《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涉及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的规定;(2)如何认定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何扣减物业管理费。
  
  如果当事人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了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法院应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判决。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依据“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进行处理。1998年实施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业主和使用人不按约定交付物业管理、维修等分摊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催缴、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合同没有约定的,可按每日加收欠交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2003年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规定业主和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合同没有约定时,物业管理公司可按每日加收欠交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那么,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滞纳金,物业管理公司能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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