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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证明力的运用原则

发布时间:2014/6/30 0:00:00
丨发布者: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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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律师  赖顺彬

[案情]

  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男,1963年5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山东省寿光市王高镇某村。因涉嫌犯抢劫罪,2001年7月1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转逮捕。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10月29日以广检刑诉(2001)7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一、2001年7月13日晚上12点左右,被告人唐X与他人合伙乘红色桑塔纳轿车至东王路三干路口以北一公里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汽车司机聂C人民币330元、“诺基亚”5510手机一部,价值400元,同时还抢走黑色皮包一个,内有凭证一宗。二、2001年7月14日凌晨2点30分许,被告人唐X伙同他人乘红色桑塔纳轿车在石大路热采矿三矿大门东侧将驾驶兰色六轮农用车的王A截住,采用暴力手段抢走王A人民币870元、“西门子”手机一部,价值500元,矿工手电一个,价值15元。公诉机关并提交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佐证。认定被告人唐X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唐X辩称,自己是被胁迫参与抢劫的,但自己没有抢劫。[评析]

本案的症结点正是有关于种种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之有无和程度。证据的证明力是证据本身固有的属性,是客观存在的。这就要求,首先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捏造的产物,其次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之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这就是说,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的事实,这种联系可以为人们所认识,从而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这就要求当一个证据可以转化为定案根据必须要有两个要素:(1)、可印证性。(2)、关联性。同时必须考虑到证据的可采性,即证据材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坚持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以合法方法收集,必须有合法的形式,必须有合法的来源,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在据以定案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适当运用好证据的证明标准,即要排除合理性怀疑,其他可能性,有合理性怀疑时要作有利于被告的解释。

本案中的间接证据为白色太阳帽三顶、抓获唐X时同时在其车上找到的被害人聂C养路费凭证二张、速度表、里程表检定合格证一本、附加费凭证一本、道路运输证一本、黑色包一个。而由于本案有被害人聂C、张D的陈述证明,三个戴白色太阳帽的人从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上下来,一个高个子和另一个人抢了他们的手机、黑色包、包内就有行车证、附加费等凭证。物证和被害人的陈述是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证据链条,在作案的时间和三个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上排除了合理性怀疑,而且也不足以认定没有犯罪发生和有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因而足以认定被告人参与了抢劫行为的。

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被告人唐X只认为其参与了抢劫行为但系胁迫,且自己并没有进行抢劫行为。那么本案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关于被告人抢劫罪的指控是否能认定呢?这是本案中一个不能被忽略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认为是可以认定被告唐X的抢劫行为的,根据本案的已有证据,尤其是两被害人的陈述和有关的物证,被告确在抢劫现场。即使其并没有进行实质的抢劫行为,但是被害人是认为有三个人来抢劫的,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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