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 赖顺彬
【案情】
原告:邵明辉
被告:宁波亨丰汽配有限公司
被告:芦雪成
被告:陈玮
被告:孙琤
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7日,被告亨丰汽配公司因经营需要与原告订立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一个月后即2007年10月16日归还,若逾期归还,被告将承担每日5千元的违约金,被告芦雪成、陈玮、孙琤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原告通过第三人宁波烨华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7日以及2007年9月25日分两次合计将100万元通过划账转入被告亨丰汽配公司的账号。后被告陈玮为履行自己的担保之责,曾于2007年11月28日、2007年12月4日、2007年12月29日、2008年2月2日通过银行汇款以及转账的方式向原告邵明辉分别归还过人民币40000元、48000元、88000元以及48000元,合计224000元。余款尚未归还。另查,被告陈玮、孙琤系夫妻关系。
原告诉称:2007年9月17日,被告亨丰汽配公司因经营需要与原告订立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一个月后即2007年10月16日归还,若逾期归还,被告将承担每日5千元的违约金,被告芦雪成、陈玮、孙琤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原告邵明辉分两次将100万元借给被告亨丰汽配公司,但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亨丰汽配公司未履行还款责任,被告芦雪成、陈玮、孙琤也未履行担保责任而致讼。
被告宁波亨丰汽配有限公司未出庭参加本案诉讼。
被告芦雪成未出庭参加本案诉讼,但在庭前答辩称:欠款及其担保属实。
被告陈玮未按时参加本案诉讼,但在庭后答辩称:原告所诉的借款以及担保属实,但其以个人名义分四次共归还了224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