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 张慧兰
【案情回顾】
2005年9月30日至2010年3月24日期间,某机械厂为苗某参加了工伤保险。2009年5月7日,苗某在工作时铁屑溅入其左眼受伤,院治疗。经过工伤认定之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苗某伤残等级为六级。苗某于2009年11月5日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某机械厂保留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并由某机械厂从2009年10月起每月支付伤残津贴1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00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2000元;住院护理费8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8.6元;交通费300元;停工留薪期满后生活津贴7000元。2010年6月11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书,裁决:1、某机械厂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生活津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43298.76元;2、驳回苗某其他申请请求。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