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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广场舞背后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4/6/9 0:00:00
丨发布者: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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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律师  任海

广场舞,这种中国大妈大爷自发形成的、自娱自乐的健身活动,近年来展现出了令人惊叹的生机与活力。这种健身与社交二合一的活动,为中老年人的生活增添了情趣与快乐,我们没有理由不支持。

遗憾的是,广场舞却又是高分贝活动,在带给大妈快乐和健康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诸如噪音扰民,其次就是灯光、垃圾等污染,对于此,有些民众不堪其扰,采用了一些极端方式表现不满,

对于广场舞问题的治理,需要用法律来提供依据:

1.何为环境噪声、环境噪声污染: 

根据1996年通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广场舞所带来的噪音扰民问题,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属于社会生活噪声,即“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 广场舞问题的治理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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