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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聚众斗殴罪

发布时间:2014/5/19 0:00:00
丨发布者: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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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律师   张慧兰

【案情回顾】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徐某邀集被告人甲、乙、丙、丁到江西省电子信息工程学校教训一同学,并从丙家中带乐一把跳刀。五人在学校找到该同学后,因其态度较好,五人便放弃了殴打行为。随后,当五人在走廊抽烟聊天时,被告人熊某等人过来借火点烟,似遭到徐某嘲笑、奚落,熊某遂心怀不满,于是打电话给被告人尹某等人,让其带人过来打架。徐某等人看见熊某在楼下打电话叫人,料想对方要打架,便商定如果对方人少就打,人多再跑。徐某将跳刀拿来放在身上。之后,熊某带领十余人与徐某等五人扭打到一起。被告人徐某被数人围殴,招架不住,便拿出跳刀,相继捅伤了熊某、傅某,继而刺中刘某前胸,致其死亡。徐某、甲、乙、丙、丁熊某逃出学校后相继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心脏引起大出血死亡,被告人熊某、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

 【案例分析】

  1、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量刑的前提是定罪。本案中,被告人徐某、甲、乙、丙、丁在聚众斗殴致对方一人死亡,对此五名被告人应“全案转化”还是“部分转化”?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是对五名被告人准确量刑之前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被告人徐某、甲、乙、丙、丁的行为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如果出现了重伤、死亡结果,那么此行为造成的后果就已经超出了聚众斗殴罪这一罪名所能保护的法益,势必要用更加严厉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实施了致伤、致死行为的人进行处罚。徐某在斗殴过程中持刀致人死亡的行为超出了甲、乙、丙、丁四人的共同犯罪故意,系“实行犯过限” 。徐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部分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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