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 任海
【基本案情】
原告:金伟尧
被告:童恒祎
法定代理人:童江波
法定代理人:童海芳
被告:童江波
被告:童海芳
原告金伟尧为与被告:童恒祎、童江波、童海芳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原告诉称:2013年5月17日下午放学后,嵊州市城南小学学生童恒祎、张一吉、陈嘉鹏、金张源四人结伴回家途径马寅初中学初中部对面大坝时,童恒祎不慎失足掉入河中,金、张、陈三人奋力抢救,后因坡度过大致三人全部落水。后童、张、陈获救无恙,金张源被救后送往医院救治,于2013年5月29日死亡。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依法赔偿死亡赔偿金291040元,丧葬费20043.50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合计391083.50元。
三被告辩称,对本案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本案适用的应当是补偿而非赔偿,具体补偿费用由法院依法判决,同时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数额过高。
原告双方均提供了各自的证据,法院依法认定了金张源为救同学童恒祎溺水身亡的事实,
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后,作出如下判决:1.童恒祎、童江波、童海芳共同赔偿金伟尧因金张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011083.50元的50%计155541.75元,扣除已支付的的50000元,应在支付金伟尧105542.75元。2. 童恒祎、童江波、童海芳共同补偿金伟尧因金张源死亡造成的精神抚慰金20000元;3.驳回金伟尧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