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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在律师实务操作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4/5/19 0:00:00
丨发布者: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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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律师  赖顺彬

尽管我国的《行政复议法》早在2005年就已经出台实施,但由于我国的司法实务中行政诉讼本来就鲜有人“问津”,加之现阶段的司法环境对于行政诉讼的可操作空间仍较为狭隘,因此造成了中国现阶段大部分的律师都未实际代理过行政复议方面的案子,甚至连部分号称专门做行政诉讼案件的专家律师也很少地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实务当中重视对行政复议的运用。其实,律师活用行政复议可以在实务中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行政复议的作用并不一定在于复议结果本身的达成,提起行政复议有时往往对整起行政诉讼案件的走向和结果达到“围魏救赵”的功效。

实例:小企业告赢省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巧妙维权

某律师接受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法代为对枣庄市山亭区新建汽车站和鲁南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拆迁案件进行调查。经充分的调查和分析,律师发现:一、涉案建设项目拆迁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不得实施拆迁。二拆迁人所称拆迁所依据的土地征收批复因未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程序予以确认属于违法、三、当事人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土地用地手续也存在一些瑕疵,但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与地方政府最大的争议是补偿数额的纠纷,而非不同意拆迁。

基于上述三点,该律师确定了本案应当以诉讼为辅、协调为主的办案基调,决定将政府拆迁中的违法之处作为筹码,采取行政复议的方式建立起一个双方能够进行协商的平台,最终希望迫使政府接受委托人给出的拆迁补偿要求。

最初,该律师向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征地审批手续,向枣庄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山亭区政府拆迁行为违法,但是由于双方关于具体补偿数额差距太大,无法有效的进行协商,政府多次称准备强制拆除。一个月后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复决字[2010]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政府的征地批复,鑫盛塑编有限公司败诉了,此时时刻面临着强拆,当事人压力非常大。

其后,在律师的指导下,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申请最高裁决,国务院受理此案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专门派办案工作小组到枣庄调查核实。在国务院调查之后,律师又专门到枣庄山亭收集此次征地审批存在违法的相关证据,其中甚至有很多村民纷纷签字作证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最终将这些证据意义上交给国务院的最高裁决部门。

最终,国务院下达最高裁决,裁决认为:在原级行政复议中山东省人民政府对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审查存在遗漏。国务院最终决定:一、撤销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复决字[2010]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这意味着山东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错误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这个小企业告赢了省政府。

面对此项最高裁决,高傲的省政府和枣庄市山亭区政府也不得不重新答应与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回到办公桌上继续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拆迁补偿的标准有了很大的提高。

其实在这个案子中,律师就是充分运用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确认政府违法拆迁而要求其停止拆迁工作,而是要将政府存在违法行为作为一项谈判协商时的筹码,为自己的拆迁补偿争取最大的利益。所以,运用好行政复议这把“利剑”有时能够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为自己争取充分的筹码,最终在协商时,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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