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 任海
案情
原告:高某
被告:陈某
本案高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某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11月10日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10000元,当时承诺借一年后归还,但至今被告未归还该款,被告均推脱不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2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证据。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评析
1. 本案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返还。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高某依法向法院提交了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借条一张,借条中约定了借款的金额210000元,以及借款人还款期限1年,原告多次催告,法院也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由此本案的借款纠纷仍在诉讼时效内,原告与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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