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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09-5-31 14:30:05
丨发布者: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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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2年2月2日,蒋朝宗(男,1934年2月出生,军区退休干部)到成都国贸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金都花园售楼处咨询购房事宜。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向蒋朝宗推荐了一套价值390182元的商品房,并要求蒋朝宗出示了自己的退休证等相关证件。由于房价较高,蒋朝宗表示一次性付款有困难,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当即告知蒋朝宗可采用银行按揭的方式付款。

当天双方签订了一份《成都金都花园商品房认购书》,成都国贸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了蒋朝宗认购商品房的定金10000元人民币,约定蒋朝宗采用按揭的方式付款,按揭期限为10年;同时约定蒋朝宗在2002年2月20日前到售楼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认购书后,蒋朝宗多次到银行咨询办理按揭手续事宜,均得到其不能办理按揭的答复。经查,成都国贸房地产开发公司指定的贷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金牛支行《人个住房按揭贷款指南》中明确规定: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65岁。而蒋朝宗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已经68岁了,显然已不符合按揭年龄。2002年2月6日,蒋朝宗找到成都国贸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解除原认购协议并退还定金,成都国贸房地产开发公司拒不退还定金。2月8日,蒋朝宗向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调解未果。2003年4月10日,蒋朝宗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成都国贸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定金10000元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蒋朝宗的诉讼请求。蒋朝宗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现本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律师点评

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的柯黎立律师认为,本案中成都国贸房地产开发公司明知购房者蒋朝宗已不符合银行规定的按揭条件,仍与之签订认购书并收取定金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金都花园商品房认购书》是成都国贸房地产开发公司拟定的格式合同。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成都国贸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尽到对于其拟定的按揭付款方式进行说明的义务,直接导致蒋朝宗因不能办理按揭而无法履行认购书的事实。本案中,成都国贸房地产开发公司明知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金牛支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的条件,明知蒋朝宗的年纪超过65岁,却故意隐瞒蒋朝宗不符合按揭条件、不能办理按揭的真实情况,与蒋朝宗约定以按揭方式付款并签订认购书。成都国贸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期诈,应当退还蒋朝宗定金10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成都国贸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赔偿蒋朝宗定金一倍即10000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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