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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法庭的证据?

发布时间:2009-5-31 11:49:00
丨发布者: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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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女士为离婚,拿着涉及丈夫婚外恋的一段QQ聊天记录起诉到法院。近日,因胡女士的证据和理由不足,顺义法院后沙峪法庭一审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胡女士诉称,她和丈夫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孩。2005年11月底,她发现丈夫有婚外恋行为,且多次夜不归宿,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因此她起诉离婚。

庭审中,胡女士为了证明丈夫有婚外恋,拿出了一段QQ聊天记录,称是丈夫刘先生上网聊天留下的,聊天的内容涉及到刘先生的婚外恋行为。然而,刘先生不承认自己有婚外恋,对聊天记录也不认可。

法院认为,胡女士提供的上网聊天记录,因聊天记录中的名字都是虚拟的,不能认定其中那个网名就是刘先生的。此外,胡女士也未提供刘先生有婚外恋的确凿证据。据此,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所以,聊天记录的话在法律上属于间接证据,为直接证据做佐证的。如果单单仅有聊天记录的话,不能够直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而且聊天记录的话,往往双方都是用昵称,证明该昵称即现实生活中的身份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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