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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09-5-31 11:43:09
丨发布者: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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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01年7月底,王某在上海集邮公司花了12元,买了中国集邮总公司捆绑销售的“北京申办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成功纪念”实寄封和“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表决纪念” 实寄封。买后发现“北京申办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成功纪念”实寄封邮资不符:从中国集邮总公司所在地宣武门东大街到奥申委所在地新侨饭店只须60分邮票,却贴了80分邮票。另外,“北京申办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成功纪念”实寄封和“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表决纪念” 实寄封用的是同一编号,违反了“一个选题一个号,不同选题不同号”的邮票邮品编号自然规则。还有“北京申办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成功纪念”实寄封解说中写道:“是奥林匹克圣火首次在……中国大地上点燃”,这是错误地把“申办成功”说成“举办成功”。而且这是假实寄封,没有经过“自然实寄”。王某向中国集邮总公司和奥申委投诉,但中国集邮总公司说完美无缺。王某认为中国集邮总公司故意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已构成欺诈销售。因此要求其“退一赔一”,赔偿24元;并书面赔礼道歉;以及告知“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表决纪念” 实寄封的寄递程序、在 “北京申办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成功纪念”实寄封上加盖盖销戳和落地戳的确切时间、究竟有多少枚“北京申办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成功纪念”实寄封是准时按落地戳上标明的“2001.7.15.11”送达北京奥申委手里,再出售给消费者的。另外,王某要求中国集邮总公司支付其因到京参加诉讼造成的经济损失646元。

中国集邮总公司辩称,其与北京2008年奥运会申办委员会联合发行的“北京申办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成功纪念封”和“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表决纪念封”是合法邮品。王某提出邮资不符,邮资超出并非违法,纪念封的邮票与纪念封的内容相符。关于编号问题,国家并无编号规则规定,其有权自行编制。解说词中:“这是中国百年奥运梦想的实现,是奥林匹克圣火首次在有五千年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中国大地上点燃”,这句话是对“国际奥委会第112次全会在莫斯科投票表决,中国北京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意义的解释,不是王某理解的状况。“纪念封”也没有“实寄封”的字样,王某称其是假冒伪劣产品没有法律与事实根据。中国集邮总公司依法公开销售,不构成欺诈销售。王某起诉要求告知的诉讼请求,属于商业秘密,中国集邮总公司没有义务告知。王某在2001年7月底购买,至今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故其诉讼请求不应再受到法律支持。

点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王某支付价金购买了中国集邮总公司发行的“北京申办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成功纪念封”和“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表决纪念封”,中国集邮总公司交付了标的物,双方买卖合同已经完成,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王某现提出其购买的“北京申办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成功纪念封”没有经过邮政“自然实寄”,从而认为是欺诈销售。但是该“纪念封”并未标明“实寄封”字样,在王某提供的《中国集邮大辞典》中对“纪念封”的解释,也未要求必须经过邮政“自然实寄”。这种“纪念封”是否必须经过邮政“自然实寄”,目前国家规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中尚无明确规定。因此,王某提出中国集邮总公司欺诈销售“北京申办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成功纪念封”没有依据,其观点不成立。《中国集邮报》、《集邮》杂志对“北京申办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成功纪念封”发行所作“实寄”报道,因文章作者并非中国集邮总公司,中国集邮总公司不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王某称“北京申办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成功纪念封”邮资不符、编号错误,因无相关方面规定,对王某的此项主张,不应认可。王某以其对“北京申办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成功纪念封”解说的文意理解,称该解说有误,其理由不足,因此也不成立。中国集邮总公司表示王某要求告知的诉讼请求,属于商业秘密,不同意告知,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中国集邮总公司认为王某的诉讼至今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因王某曾向中国集邮总公司投诉,中断了诉讼时效,故该诉讼至今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中国集邮总公司要求驳回王某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不应采纳。

法院最后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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