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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09-5-31 11:43:09
丨发布者: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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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金迪广告装饰工程部多次向佛山不锈钢型材厂购买货物,共欠佛山不锈钢型材厂货款50万元,金迪广告装饰工程部四次书面承诺付清欠款,但一直未付款。金迪广告装饰工程部最后一次承诺付款的时间是2000年11月15日,承诺的内容为:欠款分三次付清,最后一笔付款时间为2003年底,同时锦源生活用品公司书面承诺提供担保,但未约定担保的期间。金迪广告装饰工程部是曾某投资成立的企业,挂靠于成都某街道办事处。现金迪广告装饰工程部已不存在。佛山不锈钢型材厂向法院起诉称:成都某街道办事处作为金迪广告装饰工程部的主管部门应对50万元欠款及利息承担清理责任;锦源生活用品公司是此债务的提保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曾某是金迪广告装饰工程部的实际投资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分析

杨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中,金迪广告装饰工程部欠不锈钢型材厂50万元货款的事实清楚,无争议。金迪广告装饰工程部是曾某投资成立的企业,故金迪广告装饰工程部实际上是私营企业,根据法律规定,私营企业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才具有法人资格,但金迪广告装饰工程部不是有限责任公司,故金迪广告装饰工程部依法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债务应由投资人曾某承担无限责任,故金迪广告装饰工程部所欠不锈钢型厂50万元货款及利息的债务应由曾某承担。街道办事处不是金迪广告装饰工程部的投资人不应对曾某投资成立的金迪广告装饰工程部对外所欠债务承担法律责任。锦源生活用品公司没有将物品作担保,故其提供的担保应为连带责任保证;由于锦源生活用品公司未与不锈钢型材厂约定保证的期间,不锈钢型材厂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2003年12月31日起六个月内要求锦源生活用品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但不锈钢型材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04年6月30日前向锦源生活用品公司主张了保证债权,故锦源生活用品公司应当免除保证责任。

尚昆  最后法院判决:1、曾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佛山不锈钢型材厂支付货款50万元及利息。2、驳回佛山不锈钢型材厂对成都某街道办事处、金迪广告装饰工程部、锦源生活用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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