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都对法律援助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为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正由于此,我所全体律师充分认识到,律师积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社会稳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对这次我所获得的荣誉,要感谢我所律师为保障司法人权、维护社会稳定所作出的贡献,并对他们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辛苦付出,表示极大的尊敬。
自2003年至2005年7月25日,我所接到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共有252件,已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共224件,其中一审案件有7件。我所律师承办的二审案件,改判的有35件,改判案件占已结案件的16﹪。我所承办过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共有13人,占我所律师人数的65%。详见下表:
时 间 | 接受案件 | 已结案件 | 承办律师 | 改判案件 | 改判结果 |
2003年 | 177件 | 177件 | 11人 | 30件 | 改判死缓15件,撤消原判14件,改判无期徒刑1件 |
2004年 | 27件 | 23件 | 4人 | 0件 | 无 |
2005年 | 48件 | 24件 | 6人 | 5件 | 改判死缓1件,撤消原判1件, 改判有期徒刑2件,改判免于处罚1件 |
除接办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外,我所还接办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推荐的残疾人法律咨询及其他法律帮助。迄今为止已向残疾人提供电话咨询1350个。我所参加此类法律咨询的律师及律师助理有26人,占全所律师及律师助理总人数的90%。另据我所来访登记表统计,约有72位残疾人获得了我所律师提供的不同类别的法律服务。
在法律援助工作实践中,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我所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律师接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相关规章制度。
为给我所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我所还规定,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确有实际困难的,本所将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并在办案费用上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我所办理的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纪实:
(一)、死刑改为死刑缓期的案件:
1、2002年援指 第347号 被告人王胜伟原审判为故意杀人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再审判为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2003年援指 第2号 被告人彭波一审判为抢劫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审改判为抢劫罪,死刑缓期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3、2003年援指 第4号 被告人彭月桂一审判为故意杀人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改判为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2003年援指 第6号 被告人张华权一审判为故意杀人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改判为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2003年援指 第11号 被告人李开忠一审判为故意杀人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改判为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6、2003年援指 第25号 被告人李国芬一审判为故意杀人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改判为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2003年援指 第35号 被告人罗顺军一审判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改判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死刑缓期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2003年援指 第65号 被告人赵建一审判为故意杀人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改判为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9、2003年援指 第311号 被告人王震一审判为故意杀人罪,死刑。律师提出了被害人有过错以及王震犯本案之前已改过自新,表现较好,其主观恶性不深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0、2003年援指 第428号 被告人强兴贵一审判为故意杀人罪,死刑。省高院采纳了辩护人除定性外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强兴贵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1、2003年援指 第327号 被告人陈红一审判为故意杀人罪,死刑。省高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陈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